中南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称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留学生指经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本科生。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招生工作,本科生院负责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以“留学生与普通本科生趋同管理”为原则,将留学生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 本科生院负责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二级学院负责日常学习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报本科生院,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须按照注册规定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缴费单,至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至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注册后,留学生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重修或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自行选课。
第八条 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留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缴纳者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对应为4-6学年、5-7学年。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下同)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按16 学时折算1 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32 学时折算1 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 周折算1 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留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专业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选修原则
(一)留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二)留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三)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四)留学生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留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能超过35 学分,也不能低于15 学分。
第十四条 选课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
(一)留学生可免修课程:军事训练,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
(二)留学生所在国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可免修英语课程。英语水平达到雅思6.0分或托福80分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申请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凭有关证明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按学校所安排课程和自己所选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期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考勤、课堂作业、小考、大作业或学术报告等)组成。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八条 留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五级制的折算办法: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折算分 |
95 |
85 |
75 |
65 |
0 |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和本科生院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四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核实,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五条 参加考试的留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依据《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及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实习类别分为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实习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实习是由教师和学生事先拟定调查提纲,通过参观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促进学生巩固知识,提高学生调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教学实践活动。实习时间及安排按照专业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毕业实习是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和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的教学实践活动。实习时间及安排按照专业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集中实习是指学生在固定的实习基地集中进行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负责实习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须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同时向培养单位提交实习单位的资质证明、实习单位接收函、实习计划书,经审核同意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实习教学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留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
(二)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转专业指标不受二级学院转专业指标限制,但应遵守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学期开学前,留学生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本科生院批准备案。
第三十七条 转入学院对转专业留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八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留学生转学程序:
(一)留学生申请转学,本人应当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交转出学院、本科生院审查同意,并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留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三)其他有关要求与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伤、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然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本科生院批准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留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完成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五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复学,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备案。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留学生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由大使馆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 周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 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七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 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并根据需要函告其大使馆。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修业年限已满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七)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八)被终止奖学金资格且不能自费学习的奖学金生;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留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留学生,由该生成年家属、监护人或大使馆及时负责带离学校并离境。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退学处理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警示规定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籍在毕业班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仍有一年以上的学生,可在当年3 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本科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