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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留学生居留及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居留及签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留学生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签证类别:来华学习180日以上者,应申请X1签证;来华学习180日以下(含180日)者,应申请X2签证。
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和住宿地所属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如变更住宿地,必须变更后24小时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和住宿地所属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五条 持X1签证的留学生自入境后30天内,必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持X2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如需超过停留天数继续学习者,须在签证到期前两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奖学金留学生、校际交换留学生的居留许可按照学习期限办理;自费留学生按学年办理居留许可,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在我校注册的学习时间。
第七条 留学生外出需随身携带本人护照,以备公安部门随时查验。
第八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办理留学生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申请、居留许可延期及签证申请等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留学生需按有关规定向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须持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4.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5.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6.学习期限超过一年、18周岁以上的申请者,需提供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留学生的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留学生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留学生的居留许可事由为“学习”,留学生不得在华就业。如有就业行为,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留学生需提前2周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留学生应当密切关注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留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硕士和博士留学生家属可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来华陪读。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凭学校公函、经我驻外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为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居留许可。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去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旅行,须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登记,经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旅行、参会或其他原因前往中国国内长沙以外的地区前,须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说明去向,到达目的地后和返校后24小时内做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六条 留学生转学至他校,须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在到达迁入地后10天内(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并登报声明,由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要及时到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八条 凡涉及到留学生签证和居留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