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称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招生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以“留学生与普通研究生趋同管理”为原则,将留学生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二级学院负责日常学习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纳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须按照注册规定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缴费单,去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至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注册后,留学生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重修或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自行选课。
第八条 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留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缴纳者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留学生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留学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留学生课程学分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不合格(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留学生转学、转专业。
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
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校内转学院和转学科专业由本人申请,按中南大学研究生转学院和转学科专业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转学科专业者根据转入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留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未经派遣国同意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留学生申请转学,本人应当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交转出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查同意,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须转学或转专业者,应在第二学期第三周以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4周的;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第十九条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留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留学生,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证明需由大使馆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的;
(四)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70学时的;
(七)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九)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或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按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留学生,由该生成年家属、监护人或大使馆及时负责带离学校并离境。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退学处理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在学的最长年限为6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在学的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申请答辩的成绩打印和审核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在毕业前留学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院、所(教研室、科室)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个人品德、科研成绩、专业能力、健康状态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留学生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一)毕业证书。留学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留学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1年内修改论文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1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肄业证书。留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习证明。留学生学习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均属学校学历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印制。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毕业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离校、离境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