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因公护照是我国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和在外执行公务所持的身份证件。因公出访人员严禁同时持两种有效护照出国。
第三条 中南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中南大学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中南大学因公护照的管理、申办和收缴。
第四条 因公护照持有人不得擅自持照到外国领事馆申办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
第五条 持照人不得使用因公护照出国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务。
第二章 护照申办
第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因公出访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需持身份证原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录取指纹。
第三章 护照保管
第八条 公务护照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因公普通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必须严格履行护照登记手续,每季度将出访团组的出入境记录报送省外事侨务办。定期清理和催缴护照,每半年将护照收缴和保管情况书面报告省外事侨务办。
第十条 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护照。
第十一条 借用护照随外单位组团出访,应当提供《邀请函》、《中南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原件及《任务通知书》复印件,持护照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借用护照手续。使用后,按规定交还护照。
第四章 护照收缴
第十二条 护照持有人应当在出访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三条 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当于取消任务5日内将所持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外事专干有责任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缴及催缴本单位因公护照。
第十五条 护照持有人办理调离、辞职手续,应当将护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按规定上缴护照的,人事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执行完出国任务后,逾期两个月未归还因公护照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省外事侨务办申请注销护照。
第五章 护照注销、吊销、销毁
第十七条 在境内遗失护照,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请省外事侨务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
在境外遗失护照,必须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补发手续。回国后交回补发护照,并书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八条 在国外滞留不归人员或出走人员,经其所在二级单位核实无误后,必须立即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护照吊销手续。
第十九条 失效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上缴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注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伪造护照申办文件,骗取护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再受理其因公护照申请,并视违规情况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交或不执行护照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受理该个人的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护照持有人不当使用护照,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护照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公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