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须有外方相关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同一部门或二级单位执行同一出访任务须严格控制人数,统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三条 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持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履行因公审批手续;执行赴台交流任务人员须办理《赴台任务批件》后,方可去公安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违规持因私护照(因私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天数。
第五条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的出国(境)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项目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7天内将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第七条 处级干部须在回大陆7天内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组织部,其他人员自行保管。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报账时,须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的有关信息(包括首页、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赴台人员报账时须提供《赴台任务批件》、《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关信息(包括首页、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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