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和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公寓由学校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占用或调整公寓做其他用途。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中心依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留学生名册,按留学生国籍、信仰、经费来源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安排住宿。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原则上应入住留学生公寓,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按照《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办理手续。
第五条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持普通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的留学生,可入住留学生公寓,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
第六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严禁私自换房、转租或转借床位。
第七条 学校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当年的住宿费,否则不能注册。
第八条 宿管人员负责楼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寝室内务由学生自我管理。
第九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留学生,应当向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结清住宿费、交还钥匙和交验家具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如有逾期,视同留学生自愿放弃室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学校有权处理,相关损失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申请换房、中途退房以及重新入住的留学生须到物业管理中心领取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公寓异动审批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寓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留学生要爱护公物,禁止随意拆卸、调换和破坏公寓设施;不得在房间和楼内张贴、悬挂、涂画各种物品和标记等;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抽水马桶内严禁丢弃杂物,以免造成堵塞,疏通费用由留学生个人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爱护使用公寓内的所有消防、报警、照明、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话等设施。公寓内所配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家具如出现问题要及时报修,由物业管理中心派人修理,切勿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要注意节省水电,离开房间要关闭电灯、电视机、空调、水龙头、热水器等水电设备。
第十四条 公费留学生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160 度电、3 吨水,超过部分将按照市价收费。自费留学生用电须按使用量购买,用水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3 吨,超过部分将按照市价收费。学校对前述免费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额度免费使用。
第四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十五条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个人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随意往窗外抛掷垃圾,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留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 严格钥匙管理。留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不得随意使用值班室钥匙。如遇钥匙忘带,须在值班室验证登记后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借用,借用时间不超过10 分钟。
第十八条 留学生须保持公寓的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妨碍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大声喧哗或大声放音乐等;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留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00,23:00 之后一般不允许外出。如无特殊情况,留学生必须在大门关闭前返回公寓。遇特殊情况要在23:00 之后出入公寓时,须至门卫值班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留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客人。如在留学生公寓留宿客人,除批评教育外,责令客人退出,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在留学生公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饰品或活动海报。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传看淫秽书刊,播放淫秽音像;禁止留宿异性。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在公共厨房之外的区域内做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磁炉、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干鞋器等,以防止火灾发生。违者学校将严肃查处;因使用违规电器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该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如遇失窃,应及时报案。学校有责任查找,但无义务赔偿。
第六章 会客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来访者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方可由被访留学生带入并送出。
第二十七条 所有来访者必须在22:00 以前离开。超过22:00 不离开者,值班人员将通知保卫处依法要求其离开。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的处罚。涉嫌违纪的,依据《中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因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
1.违反居留管理规定、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
2.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违反会客制度,在公寓内留宿他人的;
7.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8.无故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的。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口头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留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包括校本部升华留学生公寓、湘雅医学院新校区8、9 号楼以及湘雅大酒店十三楼及学校其他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物业管理中心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增强自身安全的防范意识。如触犯中国的法律,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留学生凡需在校外住宿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交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外租房者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租者(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寄住亲友家中者需提交亲友在长沙的户籍证明、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留学生须在入住24 小时内持《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或亲友长沙户籍证明以及本人护照由房东或亲友陪同去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未及时办理者将无法办理居留许可。拒不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的学生,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校外住宿学生如变更住址,须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住宿登记。
五、校外住宿学生须每月第一周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到,反馈其在外居住情况。连续三个月未报到者,视同旷课三天,并按相关条例处理。
六、校外住宿学生因租房与出租者发生的一切纠纷,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可以提供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留学生请假规定
为加强对我校留学生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 号令)精神及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留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
二、留学生请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确需续假,可以办理一次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批准假期的管理部门销假。
三、寒假、暑假和节假日期间,留学生如需外出,应请假,并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先办理请假手续。
四、留学生因病请假应凭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一)病假在4 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二)病假在4 天以上4 周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三)病假超过四周者,应办理休学。
五、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情况特殊确需请事假,应凭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一)事假在3 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二)事假在3 天以上1 周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三)1 周以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管领导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六、留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如发现捏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留学生未经请假私自离校、离境,视同旷课,将按照《中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八、研究生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四周、本科生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中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留学生综合保险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来华留学时间6 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必须购买保险。保险是办理留学生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二、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费用按国家政策执行,每个保期为当年10 月1 日至次年9 月30 日。公费生由教育部统一购买。自费生须自费购买,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代收代办,协助其投保。
三、公费留学生每学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额度,大病住院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四、享受保险待遇的留学生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携带本人护照、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发票,费用总清单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委托理赔手续,由保险公司对理赔案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赔付。
五、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相关费用一律自理:
(1)因打架斗殴及自杀、自伤、酗酒、交通肇事、吸毒等造成的伤病;
(2)挂号费、交通费、会诊费、一次性消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等;
(3)一切先天性疾病、矫形、美容、洁牙、镶牙、配眼镜、各种保健性治疗、学生入学前所患疾病等;
(4)怀孕、流产或分娩所产生费用;
(5)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